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栋**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何某某饮酒后,乘坐天津滨海新区胡家园远洋城滨瑞花园1栋1单元电梯。该电梯需要刷卡,何某某忘记带卡无法使用电梯。为走出电梯,其在不当按键、等待、敲电梯门后,用脚踢踹电梯门导致电梯损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本案电梯毁损价值为3074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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