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4********,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镇**社区**组**号,因殴打他人(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新邵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新邵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何某乙与何某丙系亲兄弟关系,何某乙妻子李某某与何某丙妻子孙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下午因纠纷发生争吵,后互相谩骂。2019年2月28日22时许,何某甲从株洲回到家中,明知母亲孙某某与二娘李某某互相谩骂,心中怀恨,拿着一把刀子(疑似剥皮刀)来到何某甲家里,质问何某甲和李某某为何经常欺负孙某某,接着将李某某推到在地上,并踩了李某某几脚,然后又用刀子将何某甲头部砍伤。李某某与孙某某互相推搡,李某某并用凳子打孙某某,并将孙某某推倒在地上。何某甲从何某乙家返回自己家里时,碰到何某乙儿媳王某某,何某甲又准备打王某某,后被劝回家中。何某乙、李某某、孙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2019年3月1日,何某甲因殴打他人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何某乙不服,于2019年6月向新邵县公安局控告,2019年7月17日,新邵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何某乙仍不服,于2019年7月23日向新邵县公安局申请不予立案复议,新邵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撤销新公(小)不立字【2019】00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决定,要求立案侦查。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无法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何某甲是否持刀伤害何某乙、李某某的轻微伤是否系何某甲殴打所致,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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