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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公诉刑不诉〔2018〕2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8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逮捕。2018年3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6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沿本市未央路由北向南路东逆行至凤城二路与未央路十字东南角时,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交警拦停接受检查。辅警郭某某拔下其车钥匙斥责其逆行行为时,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与郭某某二人产生言语冲突,随后被现场的其他民警分开。因不能出示车辆证件,郭某某在被民警口头告知要扣留驾驶车辆时摸着现场的一位民警的手表示要给其好好说这个事情,郭某某见状边喊“你不要动手”之类的话边上前又右手卡何某某脖子,何某某用左手打开郭某某卡他脖子的手并辱骂了郭某某一句随即被现场民警制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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