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14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区**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餐厅内,醉酒后与其丈夫发生纠纷。后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在民警郑某某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何某某击打民警郑某某头面部,致郑某某“面部及左前臂软组织伤、左前臂皮肤划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被现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现已取得受伤民警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受伤民警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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