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7********,汉族,大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4月7日、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3月6日、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期间,蔡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从事淘宝刷信誉活动,雇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作为业务员,蔡某某提供他人的银行卡让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操作刷单业务赚取提成,2018年12月25日被民警查获,并在上述工作室内当场缴获他人的银行卡20张。2018年12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该工作室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被扣押的1部手机目前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保管。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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