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乡**村**街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0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其父亲八十岁生日祝寿,在永兴县**乡**酒店公路边燃放礼炮,礼花弹溅射到对面“碉堡坳上”山场引发山火。经鉴定,“碉堡坳上”山场过火林地总面积24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93亩(杉木幼林178亩、杉木成熟林15亩),灌木林地面积55亩。
2019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月10日,何某某与**村新街组、龙一组、龙二组、槽木塘组、何家组达成和解协议,向上述村组共计赔偿119538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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