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本市清溪镇聚福路兴记海鲜大排档吃饭,将车停在兴记海鲜大排档门口,吃饭期间何某某喝了酒遂通知朋友谭某某到现场开车,因现场施工,谭某某不能倒车,何某某遂将车倒出,何某某下车时被交警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82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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