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92********,壮族,中专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住南宁市良庆区**路**园**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时37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途经江北大道,沿江北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江北大道青秀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何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0.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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