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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罪)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6********,汉族,职高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海市******号,现暂住临海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朱珠,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E****轻型普通货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升辉装饰城驶往古城街道巾山东路92号,1时20分许途经古城街道巾山东路与腊梅路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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