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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通江县**镇****宿舍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往东方广场方向行驶。21时30分,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蜀景首席路段处时被通江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送往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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