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5号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同4月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20分,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贵J2****号小型轿车沿清溪路由青岩方向往贵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阳光派出所路段时,与冯某驾驶的贵A5****号小型轿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对冯某某进行赔偿,取得冯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现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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