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址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在惠安县**镇**停车场**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驾驶到该停车场旁边叫代驾的过程中,刮擦到停放在其车右侧停车位的王某某所有的闽******号小型轿车车头左侧保险杆,后双方因车辆赔偿事项协商不成,王某某报警,警察出警并将在原地等候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查获、抽血送检。同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1.29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王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挪动车位,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