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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位于礼县**镇**村的岳父家中与朋友一起饮酒后,驾驶甘K*****1牌小型轿车准备回家,行驶至**村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79.3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6.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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