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54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淳安县****4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浙A5T****号棕色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从*******驶往******方向。01时26分许,途经******路段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20mg/100ml。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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