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2********,汉族,大学文化,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3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38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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