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路**号。2015年7月23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T****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清港镇苔山村往清港镇区方向行驶,途经清港镇清华路泗头岭教堂前路口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而后被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当晚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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