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45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河子市**镇**团**处**路**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0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湾县“**宾馆”西侧出口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沙湾县医院采集血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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