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路**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芳妹,上海段和(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L****小型面包车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胡桥路56号门口与马某某驾驶的苏E5****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mg/100ml。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有驾驶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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