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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江油市九华路滨江华城三A区往江油市花园路北段行驶,当其行驶至淡淡月光歌城路段处时,与行人发生口角,后双方被民警带至城北派出所调解,并对何某某抽取静脉血。经鉴定,何某某的送检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12.7mg/100ml;经重新鉴定,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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