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江油市九华路滨江华城三A区往江油市花园路北段行驶,当其行驶至淡淡月光歌城路段处时,与行人发生口角,后双方被民警带至城北派出所调解,并对何某某抽取静脉血。经鉴定,何某某的送检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12.7mg/100ml;经重新鉴定,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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