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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0********,汉族,初中,广州**建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组**号,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园**号。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红林大酒店饮酒后驾驶粤B****2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沿竹溪立交桥底道路行驶至竹溪大道辅道路段(民歌湖附近)临时检查点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何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检验,案发时何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6.5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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