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2001********,汉族,大学本科在读,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住**街办**社区**小区**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山阳县城会议中心西“铜锅寨”门前向翠屏小区方向行驶,20时25分,行至广场东路滨河南路十字时被山阳县交管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2020年4月9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2mg/100ml,系醉酒驾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王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在卷佐证,何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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