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46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6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福台农家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甘JJ****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西岩路定西市银监局门前路段时,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平均含量为90.5mg/100ml,因本人对鉴定有异议,后又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平均含量为84.4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犯罪前科,且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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