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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7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R****小型轿车,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锦绣千丈路段处,被北仑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62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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