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学院教师,住兰州市安宁区人,住该区**村**号**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甘JW****号小型普通客,在兰州市安宁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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