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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专科毕业,铜仁**扶贫办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居委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未随身携带)饮酒后贵D2****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铜仁市碧江区睿力国际经滨江大道往开发区方向行驶。22时28分许,当行驶至**路东关路口10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何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Oml,后将何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没有行政、刑事处罚前科记录,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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