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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建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黑B****8号小型轿车,在建华区二0三东街与繁华路交叉路口处,被建华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抓获,经鉴定,何某某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在案发现场被依法传唤至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书证破案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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