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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12月2日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8********,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15时14分许酒后驾驶鲁******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办事处**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轻轨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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