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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武都区城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15分许,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号小轿车,在武都区**乡**武都区城郊乡姚寨沟内一农家乐出发,行驶至武都区**乡**武都区城郊乡姚寨沟口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用呼气试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24mg/100ml.经对何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37.6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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