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朋友在通江县诺江镇轿房沟吃晚饭,其间有饮酒。21时许,何某某驾驶川******号牌小型轿车从诺江镇红星路回家,行驶至红星路“三碗茶”楼下路段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处乙醇,含量为125.8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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