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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何**,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汉族,中专文化,贵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镇**村**组**号,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36的小型轿车由观山湖区银行南街往同城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银行南街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被查获时尚未行驶出停车场驾驶距离较短,血液酒精含量相对不高,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交通事故。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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