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7********,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浙GV****号小型轿车沿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Y004乡道由谷立往孟关方向行驶,行至谷立火车站路段时与宋某某驾驶的贵JE****号小型轿车、谭某某驾驶的川MU****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5mg/100ml。
案发后,何某某已对谭某某、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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