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于贵州省荔波县,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7********,布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街道**路**号**座**栋**单元**室。系荔波樟江**管理区聘用制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晚上,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Z****号小型轿车,由荔波县**往**路口方向行驶,21时59分许,当行驶至荔波县**路**厂路口+100米处时,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临界值(80mg/100ml)。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将何某某带至荔波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01.62mg/100ml,何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04.13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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