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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2516,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村四组居民,蒲城县**公司工作。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沿蒲城县尧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三高级中学门口时被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2.74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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