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贵C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绥阳县红旗西路路段行驶时,被开展酒驾查缉专项行动的民警查获,经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23mg/100mL,送检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8.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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