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6226251986********,大学文化,康县**镇幼儿园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同年9月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15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F*****本田牌白色小型轿车,从康县城关镇凤凰谷村向县城方向行驶至双石路0KM+500KM处(热源厂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进行吹呼吸酒精测试为292mg/100ml。随即被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乙醇含量取平均值为177.1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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