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记者,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1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爱华路国喜宾馆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09mg/100ml。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7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2019年12月2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壹辆: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的车辆系琼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2.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吸测试、人口信息查询项共同证实本案系被设卡查询发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有效驾驶资格;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血样来源合法;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实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驾驶机动车前曾饮酒,自愿认罪认罚;
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状态;
5.现场照片:证实查获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案发时体内乙醇浓度为90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轻,且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综合上述情节,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林 江
书 记 员:凌家益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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