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V****号小型汽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明霞大道清新区第三小学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司法鉴定,从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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