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6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大厦**栋**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村**栋**房。曾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凌晨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Q****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观澜观光路桂花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