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淅川县金河镇出发往淅川县人民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淅川县金河镇后湾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21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