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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45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6********,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暂住本市海某某高桥镇**村**幢**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6日将本案转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38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1N****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北环高架、机场北路高架等,行驶至本市海某某通途西路长乐路口往东100米处时,遇有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民警正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发现何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重大嫌疑,经现场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证明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呼气检测,后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的事实。

2.卡口数据:证明浙B1N****号牌汽车在案发时段途经北环高架、机场北路高架等的事实。

3.人员档案、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身份信息和所驾车辆状况,因本次危险驾驶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4.执勤报告、归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案发前喝过酒的事实。

6.检验报告:证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的事实。

7.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何某某对自己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1.案发后能配合检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社会危害性小;3.自愿认罪认罚;4.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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