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云南省河口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1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云G*****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河口县城区方向沿瑞丰路驶往河口县北山方向,行至秀河线1477公里200米处时被河口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27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酒精含量刚达到立案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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