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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4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27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19时59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轿车,沿涞源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时,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员何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1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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