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汽车沿**公路准备去**酒店停车场停车行驶至**路桥头时(**路),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随后在永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72.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