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汽车沿**公路准备去**酒店停车场停车行驶至**路桥头时(**路),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随后在永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72.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