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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住河北省武邑县****柜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冀R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邑县**镇**乡道**柜业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何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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