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湘KC****小型轿车在新化县上梅街道办事处“北京鑫城”小区内,撞到台阶边,造成湘KC****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交警在工作中发现何某某酒驾行为,经提取何某某事发时体内血液样本委托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检出何某某事发时体内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4.92mg/100ml。经查明,该起事故系单方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是在小区内挪车,系单方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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