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汉族,初中,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现住址文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取保候审。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无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9时5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何家湾方向驶往文县第二人民医院方向,行至文县第二人民医院大桥处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何某某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日19时59分,将何某某带至文县第二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2020年10月15日,经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对何某某血样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6日做出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4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1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血检酒精浓度较低,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两高一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8种从重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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