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成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成都市东部新区草池镇重庆老炮精品自助火锅城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1****吉利牌白色小型轿车,搭载2人,从上述地点出发,行驶至东部新区草池镇机场建设指挥部正门前简三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81.8毫克/100毫升和156.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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