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越检刑不诉〔2017〕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五华县,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市黄埔区**船厂工作人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3时13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海印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2.6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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