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公刑不诉〔2018〕7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8111987********,汉族,大专,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街道**二里**村**路**号,住山东省济宁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号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车牌号为鲁******)沿*****行驶至*****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提取血样,并于次日送至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当日,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2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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