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变更为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去(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3日,何某某酒后驾驶“贵E3***学”号小型轿车从龙广八村往新桥方向行驶,21时49分,行驶至福昆线2172公里+200米(小地名:龙广平安医院门口)处,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1.02mg/100ml。
同时查明,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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